在公司还没成立的时候,股东签订的合同效力得看具体情况。咱们先说说为了设立公司而签的合同。按照《民法典》和相关解释,如果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设立公司和外面签了合同,那和发起人签合同的人就有个选择权。他既可以让这个发起人来承担合同责任,也能等公司成立后,要求公司来担责。所以这种合同一般是有效的,就是最后谁来负责可以选。要是发起人用还在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去签合同,等公司正式成立了,签合同的对方就能让公司来承担责任。
要是签合同的目的和设立公司没啥关系,是股东自己的事儿,那合同效力就按平常的规则来判断。合同想有效,签合同的人得有相应的能力,得是真心实意愿意签,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硬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要是有一条不满足,合同可能就无效了。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公司最后没成立,那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要一起负责。签合同的对方可以要求所有发起人一起担责,也能只让部分发起人承担。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股东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目的,最好在合同里写清楚是为设立公司还是个人行为,这样能避免之后在责任承担上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