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转让认缴出资的股权后,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还没到,并且受让人也清楚这一情况,一般原股东就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毕竟股东有期限利益,出资期限没到,就没有出资的义务。要是公司债权人要求没到出资期限就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担责,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不过,要是原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像公司已经经营困难、资不抵债了,原股东为了不履行出资责任而转让股权,那原股东可能还是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这种做法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打破了股东的期限利益。
要是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已经到了,但原股东没履行或者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那原股东和受让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要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原股东没履行出资义务,那受让人也得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常见的认知误区是,有人觉得只要转让了股权就跟出资义务没关系了,其实并非如此。原股东在转让认缴出资股权时,一定要考虑自身情况和潜在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