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要是债权人没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那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上申报。不过,之前已经分出去的财产,就不会再给他补分了。并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得由补充申报的人自己出。
要是债权人没有依法申报债权,就没办法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比如,不能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也不能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在重整和和解程序里,没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等执行完毕之后,能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来行使权利。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债权人才发现自己没申报债权,而且没申报不是他自己的问题,那他可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权利受损那天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加分配破产财产。但要是破产财产已经全部分完,没有剩余财产可以分配了,那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就没办法实现了。所以啊,债权人一定要重视债权申报的时间,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