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对管辖约定不清楚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先说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如果约定了多个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却没明确具体由哪个法院来管,那这个管辖协议就没效了,得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像合同纠纷打官司,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管。这里的合同履行地,得根据争议标的来定。要是争议是支付货币,那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要是涉及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还有些情况,管辖约定没明确写出管辖法院,或者法院名称表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是哪个法院,这种约定还是有效的。比如说虽然名称写错了,但能知道指的是哪个法院。
要是遇到管辖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补充协议来把管辖法院确定下来。可要是没办法达成补充协议,那只能按照法定管辖规则,去找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了。所以大家在签订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时,一定要表述清楚准确,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