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关系解除书,并不意味着就完全不能再争取自己的利益了,在特定条件下依旧是可以追诉利益的。
要是解除书是双方真心实意达成的,里面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更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那这解除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就得按照约定办事。然而,要是存在下面这些情况,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能去争取应得的利益。
重大误解就是其中一种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因为对行为性质、合作对象、物品质量等方面有错误认识,导致结果和自己本意不一样,还遭受了比较大的损失。打个比方,劳动者不了解补偿标准就签了解除书,后来发现补偿比法定标准低很多,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诉。
还有就是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如果一方用欺骗、威胁或者趁对方危难的时候,让对方违背自己意愿签了解除书,受损失的一方是有权请求撤销的。比如用人单位威胁劳动者,不签解除书就不发工资,这种解除书就可以被撤销。
另外,显失公平也能成为撤销的理由。要是解除书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公平,一方吃了大亏,那受损害方也能要求撤销。
要是遇到了上面这些情况,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撤销的事情之后,得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解除书,然后去追诉自己的利益。所以,大家遇到类似问题别慌,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