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时,诉讼时效通常不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法定情形,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按照《民法典》,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服刑不一定属于上述法定障碍。服刑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但不影响服刑人员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主张权利。要是权利人能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合法途径正常行使权利,就不满足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然而,如果服刑让权利人客观上既无法委托他人,也不能自行行使权利,并且符合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的时间要求,就可能被认定为“其他障碍”,进而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对于权利人来说,若处于服刑状态又有权利需要主张,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若因服刑确实无法行使权利,要留意是否处于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符合条件,可争取认定为“其他障碍”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