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孕期辞退孕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第四十条是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是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
不过也有例外。要是女职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这些情形有不少,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后还拒不改正;因为欺诈、胁迫等让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只要女职工不存在上面说的这些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在孕期辞退孕妇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