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里,要是有多个原告都申请扣划被告公积金,这其中是有先后顺序讲究的。
当出现多个生效法律文书都涉及金钱给付,而且各个债权人都到法院申请执行同一被告的公积金时,通常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受偿。简单来说,哪个原告先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也先对被告公积金采取了冻结、扣划等执行动作,那这个原告在执行分配时就更有优势,能先从被告公积金里拿到钱来清偿债务。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多个债权里有带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那么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不用管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能优先获得清偿。还有,如果被告的公积金不够还清所有债务,并且各个债权都没有优先受偿权,这时候各个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然后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来获得相应清偿。
给大家提些实用法律建议。原告要是想保障自己权益,在有生效法律文书后要尽快向法院申请执行,让法院尽早对被告公积金采取执行措施。而债权人在面对被告公积金不够偿债的情况,要及时申请参与分配,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