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女方已经年满 16 周岁,如果双方完全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存在暴力、胁迫、药物诱导等违背女方真实意愿的情形,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其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即便属于恋爱自愿交往,对方尚未成年,风险依然较高,一旦女方改口或者其家属报警,你需要承担举证证明是自愿的责任。如果你属于对该女孩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才会触发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普通恋爱对象不适用该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