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有善意取得制度,要认定善意取得,得满足这些条件。
首先,出让人没有处分权。这就是说,转让东西的人不是这东西的主人,或者虽然是主人,但法律不允许他卖这个东西。
其次,受让人在拿到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时候是善意的。善意的意思是,受让人在买东西的时候,既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没权利卖。判断受让人是不是善意,要综合考虑交易习惯、交易地点、价格这些因素。
再次,得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理价格要根据市场价格、交易习惯等来判断。要是交易价格明显比市场价格低,一般不能算合理价格转让。
最后,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给受让人。也就是要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公示,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
要是符合上面这些条件,受让人就能拿到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来的主人可以找没有处分权的人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