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可以拒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可拒付情形。
若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也就是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应享受的待遇就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会支付。
要是职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即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内,比如职工在工作期间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亡,管理机构不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如果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出规定时限未申请工伤认定,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提交完整资料进行认定,管理机构有权拒付。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提供虚假材料,像虚假诊断证明、病历、发票等,以此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机构不仅会拒付,还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了解这些情况,依规操作,避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