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把分包和总包同时列为共同被告这种做法是可行的,但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被告是否合适。
要是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像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这类用人单位,如果把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那么对于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进来的劳动者,得由有资格的发包方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时候,劳动者在仲裁后去起诉时,就可以把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和有资格的总包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要是劳动者和分包、总包分别存在不同的劳动法律关系,并且这些关系是因为同一个劳动争议关联起来的。比如分包负责具体工作安排,总包负责发工资,劳动者为了全面保障自己的权益,在仲裁后的诉讼阶段也能同时起诉这两方。
不过,如果劳动者只和其中一方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争议也只和这一方有关,这时候同时起诉另一方,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所以,劳动者在决定要不要同时起诉分包和总包之前,要结合实际的劳动用工情况和手里的证据,准确判断到底谁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