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出现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那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得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说的“连续订立”,意思是合同之间不能有间断。
咱来看看这些特殊情形。第三十九条说的是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的情况,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类的。而第四十条第一项说的是,劳动者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既不能做原来的工作,也做不了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第二项说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算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还是不能胜任。
除了上面连续签两次合同的情况,还有其他情形。如果劳动者在这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用人单位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又或者是国有企业改制后重新签劳动合同,这时劳动者在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而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合同,或者同意这么做,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益,大家在实际工作中要多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