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遭遇工伤并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不是想终止劳动合同就能终止的,这其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要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那劳动关系得保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得按规定给职工相应待遇,不能随便终止劳动合同。这就好比给职工吃了颗“定心丸”,让他们在受伤后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要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也是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得给安排适合的工作。要是实在安排不了,就要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不过要是工伤职工自己主动提出来,是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这时候,工伤保险基金会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要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到期就会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解除劳动合同也没问题。同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以,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得看伤残等级和职工本人的想法,不能简单做决定。要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给用人单位的建议是,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给职工的建议是,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