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解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诉讼约定管辖是个重要办法,它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来挑选管辖法院。不过,约定管辖有不少限定条件。
首先,适用范围有限。只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能约定管辖,像婚姻、收养这类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就没办法用这招,因为人身关系比较特殊,法律有专门的规定。
再者,管辖法院范围也有约束。当事人可以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里挑一个。但绝对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一些重大复杂案件法律规定要由特定级别的法院管,那就不能随便约定到别的级别法院。
然后,约定管辖得有书面形式。可以是书面合同里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诉讼前用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要是口头约定管辖法院,那是不作数的,法律只认书面的约定。
最后,管辖法院的选择要明确且唯一。要是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原告可以从中选一个去起诉。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确定约定有效,不然因为约定不当引发管辖权争议,会拖慢纠纷解决的进度,浪费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