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是行政认定,不等于民事赔偿比例。就非机动车主责、机动车次责而言,一般分两层处理:
第一,先由机动车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有责限额通常为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不按责任比例扣减;不足部分,再按过错程度分担。
第二,交强险不足部分,法院通常结合双方过错、危险程度和“优者负担”原则酌定。实践中,非机动车一方多承担60%—70%,机动车一方多承担30%—40%,但各地裁判尺度不完全一致,并非固定比例。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自身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原则上自担较大份额;机动车车损可向非机动车方主张,但法院可能适当减轻非机动车方赔偿。
另需注意:若涉案“非机动车”经鉴定属于超标电动车并被认定为机动车,则可能按机动车之间主次责任处理,常见比例为70%与30%左右。对认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具体比例建议结合事故细节、保险情况和当地裁判规则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