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管辖在法律适用方面有明确规定。要是涉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法院可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也能是和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让当事人申请执行更方便,也便于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确保生效裁判能顺利执行。
要是法律文书是仲裁机构作出的,管辖法院就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是因为仲裁有专业性,中级人民法院有相应的审判能力和资源,能保证执行高效。
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这样规定有利于公证债权文书顺利执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管辖时,当事人要按规定来。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要是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申请了执行,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进行管辖。
要是人民法院之间因为执行管辖权出现了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下来,就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