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后,要是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理由不成立,就裁定驳回。
要是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觉得原判决、裁定有误,就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要是和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期间,通常不会停止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以准许;若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那就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暂停的时长,取决于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理时间。要是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时间会更久,要根据具体的诉讼进程来确定。
建议被执行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申请执行人若担心执行受影响,也可及时提供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