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得是故意的,而且得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人得是有意地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给别人谋取利益,然后收人家的财物,或者主动找人家要财物。
一方面,行为人要清楚自己行为意味着什么。他得知道利用职务便利给人办事还收钱,这既违法,又违反职业准则,还会损害自己单位的利益和正常管理秩序,但他还是这么干,还盼着能成。
另一方面,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是这个罪主观故意里很关键的一点。要是有人虽然给别人办了事,也收了财物,不过他没想把这钱据为己有,像只是暂时帮忙保管,后面要退还或者上交的,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在实际的司法案子里,判断行为人有没有主观故意,得综合好多因素。像行为人和行贿人是怎么沟通的、财物是怎么收下的又用在了哪儿、给别人谋利具体干了啥等,都要考虑。比如说,这人好几次主动暗示别人,给了财物才给提供便利,或者收下钱后都拿去自己花了,这些情况都能说明他有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