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第二十六条限定,选聘和解职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属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决定权(只有执行权)。你们小区如果不满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能够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再次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有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人员;
(四)选聘和解职物业服务公司;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本;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有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够商定时限;但是,时限不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奏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