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其他共有人起诉确认房产共有的,法院按普通民事诉讼审理,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权利救济,这不是一个程序,法院不经执行异议直接审理确权案件本身不违法;但如果涉案房产已被查封,共有人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这里有两个容易混淆的程序:第一,确权之诉是解决实体权属争议,任何共有人都可以提起,法院正常审理裁判;第二,执行异议是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有自己权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程序救济,针对的是执行行为。如果房产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确权诉讼会与执行程序交叉,正确的做法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再提起异议之诉,确权诉讼可能因此中止或者移送。你要做的:核实房产权利状态,有没有抵押、查封;梳理共有权证据,出资证明、建房审批、历史协议;作为案外人参与诉讼或者提出异议,把共有份额固定下来。程序选择错了,赢了官司也达不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