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没有对房屋所有权另行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因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处分共有财产应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否则处分行为无效。但我国《物权法》同时规定,如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受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则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全人请求赔偿损失。付某与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付某如约付款,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产权,上述行为均系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并且房屋仅登记在宋某一人名下,户口本登记为未婚,因此付某有理由相信宋某具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固付某当属善意,有偿取得了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