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生了病,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既没办法继续干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也做不了,这时候单位要是辞退员工,就得给“N + 1”赔偿。
2、“N”就是经济补偿,要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工作满一年,单位就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要是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到一年,就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工作不到六个月,只给半个月工资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要是员工的月工资比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三倍,那补偿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来算,而且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3、“1”说的是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需要额外给。代通知金的数额就是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
4、举个例子,如果员工在单位干了3年零7个月,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单位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就把员工辞退了,那要支付的“N + 1”赔偿就是:N是4个月乘以5000元,1是5000元,总共要给25000元。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类似“N + 1”赔偿规则会更加完善细化,以适应更加复杂多样的劳动关系情形。用人单位也需要更加重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