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里,用人单位若要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有个重要的时间限制,那就是仲裁时效为一年。这一年的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就是从用人单位知道或者能推断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那天起。
所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说白了就是用人单位确切清楚自己的权益受损了,而且知道是因为劳动者的行为才这样的那个时间点。比如说,劳动者因为故意或者重大失误给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等单位发现了这个损失,并且确定是这个劳动者的责任,从这天起就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了。
在这一年的时效里,会有一些特殊情况让时效发生变化。要是在时效期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了要求,或者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又或者劳动者答应承担责任,这时候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中断之后,这一年的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要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因素,像自然灾害,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导致用人单位没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就会中止。等这些阻碍因素没了,时效接着之前的继续算。
给用人单位提个醒,要是想向劳动者追偿,一定要留意这个仲裁时效。发现问题后赶紧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然过了时效,仲裁这途径可能就行不通了,单位的合法利益就没法得到保障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