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专用条款:
1、为保证本工程的质量,承包人不得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的任一部分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否则经发包人调查核实,视为承包人实质性违反合同,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的0.1~1%的违约金,并有权令其停工调整施工力量。
2、总承包工程承包人不得转包,否则视为违约。子项目有必要分包时,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施工过程中需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审、报验、报核的程序,或发生任何隐患或意外事故,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