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孳息是个民法术语,简单说就是由原来的物品产生的额外收益,它能分成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这两种。不过呢,刑法里也有和孳息有关的规定。
2、通常来讲,刑法里对孳息的认定和民法概念有一定联系,但在刑法的情境里,不是光看“实际拿到手的”来做全面判断。就拿贪污受贿这类犯罪来说,有人利用职务方便拿到财物后,这些财物产生的孳息,像存款的利息,一般会被当成犯罪所得的一部分来处理。这时候,判断要不要把它算进犯罪考量里,得看它和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以及能不能让犯罪人担责,而不是只看有没有实际拿到手。
3、对于犯罪所得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司法实际操作中,更愿意把那些和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部分算进犯罪评价范围。就算有些孳息还没实际拿到手,但按照常理能预期会产生,也可能被认定和犯罪有关。但要是没办法证明和犯罪行为有直接联系,或者很难合理判断会产生的孳息,就不能轻易认定和犯罪相关。所以,刑法规定里提到的孳息,不能简单地和实际拿到手的收益划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