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定残完成之后,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再次申请鉴定的。从法律层面来讲,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那天开始,过了一定时间,如果工伤职工或者他的家人、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觉得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有了变化,就能够去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给相关主体赋予复查申请权利,其实就是为了让伤残评定结果能跟工伤职工实际的身体状况相匹配。比如说,职工工伤后恢复得和鉴定时不一样了,或者又因为工伤出现了新的病症,这种时候重新评定就很有必要。要是不重新评定,可能工伤职工就没法得到合适的待遇。
申请复查鉴定也有时间上的要求。得在原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间之后才能申请,这是为了让身体状况的变化有足够的时间表现出来。时间太短的话,可能身体状况还没怎么变,复查就没有意义。
去申请复查鉴定,要向原来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时候,得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像原鉴定结论、医院的诊断证明,这些能反映当前身体状况的资料都得带上。
再次鉴定的结论是有法律效力的。要是复查鉴定结果和原来的不一样,那么工伤职工就要按照新的结论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法律建议:工伤职工和其家属要多留意身体状况的变化,一旦觉得有必要复查,及时按规定申请。单位和经办机构也应该积极配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