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名买房的情况里,变更房屋登记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几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像请求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排除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妨碍、消除潜在危险;不动产以及已登记动产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还有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在借名买房的事儿上,实际出钱买房的人,根据和名义产权人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是有权要求把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子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这种请求权,从本质上看是和物权相关的。实际出资人这么做,是为了能完全拥有房子的物权,让房子的登记情况和真实的权利归属一致。
虽然房子登记在名义产权人的名下,但实际上房子的权益是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的,实际出资人是真正对房子有物权的人,名义产权人只是在登记上显示为权利人,并不是实际的权利人。实际出资人请求变更房屋登记,其实就是在行使自己对房子的物权,这就跟不动产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差不多。所以,这种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管过了多久,实际出资人都可以随时要求变更登记,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