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丢失开庭前的起诉状,可按以下两类方式操作。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受理案件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告知工作人员实际情况后,查阅、复制法院立案阶段留存的起诉状副本。该复印件加盖法院印章后,和原件具备同等效力,可直接用于庭审环节。
无法及时到法院完成复制的,等到开庭过程中直接向法官说明起诉状丢失的客观情况。现场提交手写的情况说明,庭审全程按照原定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做对应陈述。法官会自行调取存档的起诉状原件完成核对,不会打乱正常庭审流程。
被告丢失开庭前的起诉状,也有对应的处理路径。
直接对接案件的承办法官或是书记员,说明己方丢失起诉状的事实。申请法院重新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拿到材料后可全面掌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自身的法定答辩权利不会受损。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前往法院办理阅卷手续。查阅原告此前提交的全部起诉材料,当场复制对应的起诉状内容,梳理清楚原告诉求后即可筹备后续庭审答辩工作。
所有参与诉讼的主体,都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全部诉讼请求和对应的事实理由。加盖法院公章的起诉状复印件属于合法有效材料,原件丢失不会对整体诉讼进程造成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