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法律框架下,有六类常见诉求无法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相关情形及对应解决路径如下。
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产生的纠纷,归入行政给付范畴。权益受损方要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主张诉求,劳动仲裁不会受理该类案件。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这类纠纷不被纳入劳动争议认定范围,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畴。异议人可以向作出对应鉴定结论的机构申请复核,或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产生的纠纷,归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律体系调整。纠纷当事方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相关争议。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产生的纠纷,按照民事雇佣关系定性处理。该类纠纷不适用劳动仲裁程序,需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相应权益。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定性为民事劳务关系。这类纠纷不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内,当事方要通过法定的民事诉讼、行政救济等途径解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