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缺席判决,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时依法作出的判决。其判决效力与对席判决完全相同,当事人同样可以提起上诉。
被告发起反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就反诉部分作出缺席判决。
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时,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后续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采取拘传措施,也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不会免除缺席方原本享有的举证与抗辩权利。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仍会结合到庭方提交的证据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缺席方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相关不利诉讼后果,由该缺席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