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程序适用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
现场勘查与责任认定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调解与赔偿环节,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申请调解,公安机关调解期限为十日。未达成协议或事后反悔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可经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启动后续侦查流程。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等特殊情形无法收集证据,导致无法按时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中止计算时限。中止事由消失后,相关时限恢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