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社保领域专门立法及工伤保障专项法规框架下,职工和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遭遇工伤后的待遇发放要和劳动能力等级评定的结果对应起来,分不同时段落实相关待遇。
1、评定劳动能力等级之前的待遇发放安排
职工在履职过程中受伤或者被判定患上职业病,需要停下原有工作接受专门医疗救治的,休养阶段的原有薪资和所有常规福利不能打折扣,全部由所在单位按月足额发放。这段休养的法定上限通常是12个月,要是受伤程度特别重、情况极为特殊,经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评定机构核实确认,可以酌情拉长休养周期,不过拉长的部分最多也不能超过12个月。
2、评定劳动能力等级之后的待遇发放安排
由专门的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承担的待遇部分,已经拿到明确伤残等级结论,同时经评定机构确认日常行动需要专人陪护的,陪护相关的开销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直接拨付。受伤情况定级在一级到十级区间的,基金还会按照对应伤残档位一次性发放伤残补助。
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的待遇部分,职工受伤程度定级在一级到六级区间的,单位要按月给职工发放伤残专属生活补助。一级伤残对应的发放比例是职工原本月收入的九成,二级为八成五,三级为八成,四级为七成五,五级为七成,六级为六成。如果算出来的实际发放数比当地公布的最低薪资标准还要低,差额部分必须由所在单位直接补齐。
所有上述待遇落实的基础前提是职工已经走完法定工伤认定流程拿到有效结论,同时所在单位依规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要是单位压根没按要求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所有涉及工伤的相关待遇开销,全部由所在单位自行全额承担。
往后用工场景的保障规则会持续向劳动者权益倾斜,即便是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待遇核算,后续大概率还会逐步细化不同伤情的适配标准,进一步压缩单位规避责任的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