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主张三类法定权益。
对应经济补偿类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核算补偿金额,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工作时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应社保补缴类主张。劳动者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投诉材料,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纳的社保。补缴过程中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应损失赔偿类主张。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享受医保报销、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等法定社保待遇,劳动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对应实际产生的损失,包括工伤医疗费、失业金损失等项目。
劳动者需提前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相关证据。先和用人单位当面沟通协商相关权益主张。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提交材料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