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认定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区域,交通事故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警察完成事故相关调查后,会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责任确定完成后,交管部门会出具正式的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书的法定时限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时需载明明确的异议理由和对应的事实佐证材料。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可作为后续事故调解、保险理赔、诉讼环节的法定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