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计算工伤赔偿的核心法定依据之一,适用于法定的三类工伤赔偿场景。
丧葬补助金的核算,直接套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为该月平均工资的6倍。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可申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计算规则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通用基数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点对应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且用人单位难以为其安排对应工作的,核算伤残津贴时,职工实际领到的工资标准如果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直接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发放。
条款中所指的上一年度,对应的是工伤事故发生时点或者工伤待遇实际计发时点的官方统计年度,不属于职工受伤前的任意某个固定年度。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常规伤残津贴这类赔偿项目,核算基数统一使用职工本人工资。
职工本人工资核算基数存在上下限规则,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标准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核算工伤待遇前,需先调取对应时段官方公布的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确认数据时效性符合法定要求,再对应匹配不同赔偿项目的核算基数,避免适用年度错误导致核算结果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