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计算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为基础核算。
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作时间已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满一年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用于核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核算基数按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
按上述三倍基数核算经济补偿的,对应的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相关规则的执行依据为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核算自身可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额时,先统计在本单位的实际连续工作时长。
再提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全部工资收入计算平均数值。
核对该平均工资是否超出工作地所在区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标准,对应匹配核算规则得出最终可主张的经济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