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离婚冷静期有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当日起算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单独撤回该离婚登记申请。
对应到期的后续衔接规则也有明确界定。前面三十日的期限完全届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必须本人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这段时间内没有提出领证申请的,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直接按撤回处理。
任何一方单独行使离婚申请撤回权,不需要提前和对方协商,也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
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执行期间,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为夫妻二人直接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所有材料都要留待前一个三十日的周期走完,再由双方共同到场申领离婚证。
满第一个三十日之后的后续三十日窗口期内,只要有一方没到场,没有完成共同申领离婚证的流程,之前提交过的所有离婚登记材料全部自动失去效力,和主动撤回的结果完全一致。
当前这套离婚冷静期的规则,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提交申请的协议离婚场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不适用这套离婚冷静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