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当前国内劳动领域的法律规则,企业不能只因为员工不愿意接受双方商量着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就直接找工会走所谓的解除流程。工会本身的法定定位是盯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合不合规矩,根本没有权力直接拍板决定把某个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掉。
2、要是员工确实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里列明的几类严重过错情况,比如严重违反企业公开的管理规则、工作上严重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实打实的重大损失之类,企业不用跟员工提前商量,就能直接单方结束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把解除的原因告知工会,认真核对工会提出的相关意见之后,再把最终的处理决定用书面形式反馈给工会。
3、要是员工本身没有主观过错,只是刚好符合几类特殊的客观情况,比如生病或非工伤休养完之后没法再做原来的岗位安排、经过调岗或者系统培训之后还是没法完成对应岗位的工作要求、企业这边出现重大客观变故导致原先签的劳动合同根本没法继续往下履行,双方坐下来聊了很久也没谈拢修改合同的方案,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合同,要么提前三十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要么多给员工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整个流程同样得走完提前告知工会的要求。
4、但凡没碰到前面说的几类法定可以直接单方解除的情况,企业擅自拍板结束劳动关系的操作都属于违法解约。这种时候员工完全有两个选择,要么要求回去继续上班履行剩下的合同期限,要么直接向企业索要相当于两倍常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从整个劳动用工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方向来看,企业与其事后在解约流程上动歪心思钻空子,不如提前花精力把内部的各项用工规则打磨清晰,把全流程的绩效考核体系搭建完善,从源头把用工管理的每一步都摆在合法合规的框架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