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股东误以为自己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实际上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这类操作没有法律依据,股东不具备破产清算的直接申请资格。
目前有权直接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只有两类,一类是陷入经营困局的公司本身,也就是债务人主体,在确认自身资产总额不足以覆盖全部对外债务,或是明显没有能力清偿到期欠款时,可以主动提交申请。另一类是合法持有到期债权的公司债权人,只要对应债务到了约定清偿期限却没有得到偿付,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债务公司的破产清算流程。
如果确实发现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但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等内部负责人员迟迟不肯主动申请破产,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先走司法解散路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完全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让自身权益持续受损,且没有其他常规解决渠道的情况下,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被判定司法解散后,需要在十五天内组建清算组完成清算,要是相关负责人逾期不启动清算流程,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推进工作。清算过程中一旦查实公司资产确实无法覆盖全部债务,再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就能通过这套间接流程走完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