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不将子女性别作为判断标准,核心原则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裁判环节会结合孩子年龄、父母双方实际条件综合判定,具体规则如下。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存在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子女可随父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均主张直接抚养权的,裁判环节会优先考量对应情形。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可纳入优先考量范围。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现有生活环境会对子女产生明显不利影响,该方会被优先考虑。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无其他子女的一方优先级更高。另一方存在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无对应情形的一方会被优先判定。
子女已满八周岁,抚养权判定环节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教育能力,会作为辅助参考因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自愿协助抚养的实际情况,也纳入辅助参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