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劳动类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起算时间,按三类情形分别界定。
第一类对应终局裁决场景。这类裁决覆盖两类争议,一是追索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只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双方均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启动对应程序的,仲裁裁决正式生效,裁决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类对应非终局裁决场景。这类裁决覆盖普通劳动争议,比如解除劳动关系的大额经济赔偿、补偿金争议等。双方任意一方不服裁决,都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十五日内均未提起诉讼的,裁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类对应诉讼阶段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场景。经过诉讼程序后,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文书中明确的履行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对应义务的,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为两年。时效起算点从法律文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法律文书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时效从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计算。
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前,需先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确认两份信息,一是案涉仲裁裁决是否正式生效,二是该案是否存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确认完毕后,可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