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者在办理离职协商阶段,常会听到用人单位提出N+2的赔偿方案,很多人会直接把这个数额当成法律强制要求的标准,其实要先理清劳动合同法里的相关规则,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计算对应经济补偿部分的N,要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收入作为核算基数,这笔收入不只是基础的计时或计件工资,还包含日常拿到的各类奖金岗位津贴交通餐补等所有货币形式的劳动报酬。如果核算下来的月均收入超过工作地所在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基数就直接按三倍数额封顶,对应的补偿年限最多也不能超过十二年。
核算年限时,每在单位干满一整年就能拿到一个月工资对应的补偿,在岗时长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部分直接按满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部分只折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所谓的+2部分,完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强制给付范围,它本质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和劳动者协商约定的额外福利,或是代通知金叠加额外补助的组合。这部分的数额没有统一的法定核算标准,所有给付规则都要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离职协议内容为准。如果双方约定的+2里包含代通知金,这部分的数额一般参照劳动者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全额工资,或是同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均工资来确定。
日常协商这类离职方案时,要先自行核算好法定的N部分对应数额,再核对+2的具体构成和给付时间,所有口头约定的内容都要落到书面协议里,签字前仔细核对每一项款项的核算方式,避免后续出现单位拖延支付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