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计算五日的处理时限。
五日内核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直接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
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同时载明对应理由。
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是超出五日时限没给出任何处理结果,申请人可就对应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社保补缴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社保补缴归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劳动者可直接向该部门提交投诉,主张补缴权益。
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这类劳动权益时,若拿到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持该通知书,搭配工资流水、工牌、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主张对应合法权益。
仲裁委既不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又超出时限不作任何答复,劳动者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投诉,督促其按法定流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