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公司需按对应规则向员工支付相关补偿或结清款项。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核算经济补偿金时,直接参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对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部分,直接按一整年标准核算。工作时长不满六个月的部分,仅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这里提及的月工资,取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员工的平均应得工资,涵盖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员工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核算基数按三倍数额封顶,对应的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终止和员工的劳动关系,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未履行该提前通知义务的,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核算标准直接取员工上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数额。
员工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或存在工伤相关情况的,公司除法定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外,需结合实际情况支付额外补偿。额外补偿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也可参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
公司要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的当日,一次性付清员工在岗期间的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等全部应得款项。社会保险要足额缴纳至劳动合同终止的当月。公司需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失业登记的对应手续,保障员工正常享有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