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相关法律中,针对离婚场景下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支持规则,锚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专门条款里,能被法院认可的可索赔情形严格限定在特定范围内。
1、一方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和婚外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是对外直接以夫妻身份长期共同生活,这种故意叠加婚姻关系的行为,属于明确的过错情形。
2、过错方和婚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这类行为和偶尔的单次出轨、临时暧昧越界有本质区别,不能把所有婚内不忠诚的零星行为都纳入索赔范围。
3、过错方对配偶主动实施各类伤害行为,既包括拳脚相加的身体伤害,也包括长期冷暴力、恶意恐吓这类摧残精神状态的行为,只要实质侵害了配偶的基本人身权益,都可归入这类过错范畴。
4、过错方长期拒不履行对家庭成员的法定扶养义务,对重病、失能没有自理能力的家人故意不予照料,或是通过长期辱骂、刻意孤立等方式恶意摧残家人身心健康,这类虐待、遗弃行为也属于法定的可索赔情形。
启动这类赔偿主张还有两个不能突破的实质门槛。提出赔偿申请的当事人自身不能存在上述任何一类法定过错,要是夫妻双方都踩到了对应的过错红线,任意一方都没有资格向对方索要相关损害赔偿。另外这些过错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最终完成离婚手续或是经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核心诱因,倘若双方还没有正式走完离婚流程,只是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申请,法院不会受理这类诉求。
从法律服务行业的长期走向来看,后续针对这类赔偿规则的适用边界,大概率会结合现实里不断出现的新型婚内伤害场景,逐步细化裁判标准,既不会随意扩大过错认定的范围,也不会让无过错方的合理权益得不到足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