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遗嘱并非法定规范术语,通常指向经诉讼程序确认效力的遗嘱,或遗嘱本身的法律效力。相关内容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则明确如下。
遗嘱的核心法律效力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及安排相关事务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决定遗产分配规则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存在合法有效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仅在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或遗嘱无效情形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内容依法无效。
遗嘱于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立遗嘱人生前可依法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遗嘱的法定有效要件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需同时满足实质与形式要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
立遗嘱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不得伪造,不得篡改,伪造、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各自需满足对应的形式要求。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立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仅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无效。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效力与其他形式遗嘱等同。
见证人需满足法定资格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的诉讼效力(司法确认规则)
若继承人之间对遗嘱效力存在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嘱效力确认之诉,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法院依法认定遗嘱有效或无效,该结论具有法律强制力,是遗产分配的法定依据。
若遗嘱有效,当事人需按法院裁判确认的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若一方拒不配合,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若法院认定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对应遗产或相关部分需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司法实践中,遗嘱效力纠纷的常见争议点包括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是否欠缺、见证人是否适格等。主张遗嘱有效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