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框架下,经济补偿金仅在法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
对应的法定支付情形包括以下类别。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议,且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合意。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针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进而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终止。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
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对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前述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