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处理一方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分割事项,全部依照法定规则执行。
相关处理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核心原则,参考承包权取得时间、实际使用状态等具体情况推进处理,对应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
婚后取得的承包权,若双方婚后以其中一方名义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对应承包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部分权益可均等分割。双方可协商约定由一方继续承包全部土地经营,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价值的经济补偿,也可约定双方分别承包对应份额的土地各自经营。
婚前取得的承包权,若该承包权是一方婚前以其个人所属家庭名义完成取得,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这部分承包权益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婚后在该土地上投入的改良成本、产出的种植收益等相关内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进行分割。
土地承包权分割的全流程,均不能侵害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环节的合法权益。女方婚后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享有的原有承包权益需依法予以保留,不得随意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