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当天才拿出的证据,不会直接就被认定无效,最终效力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劳动仲裁领域不采用法院系统的严格举证失权规则,按照现行办案规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只需要在仲裁委指定的时段内提交材料即可。如果指定的提交期限早于开庭日,单位逾期交证的,仲裁委先要求单位说明逾期的原因,不肯说明或者给出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的,才会直接不予采纳,就算最后酌情收下材料,也会对提交方作出训诫或者要求出具悔过声明。
不同提交场景下的认定结果差异很大。如果单位拿出的是劳动者当庭临时提出新诉求新事实之后准备的针对性反驳材料,仲裁委通常都会许可提交,不会直接否定效力。要是拿出的是支撑自身核心抗辩的关键材料,之前明明有充足时间却没在指定举证期内提交,又拿不出合理正当理由,比如开庭前才刚发现材料存在,或是遭遇客观阻碍压根没法提前获取,仲裁委基本不会采信这份证据。
劳动仲裁更偏向追求实质公平,不会机械卡程序要求。单位参与仲裁要尽量在指定的举证时限内交齐所有材料,实在必须当庭补交的,提前把逾期的合理理由梳理清楚,主动配合仲裁委完成后续的材料交换、当庭质证流程,尽可能规避证据直接不被采信的不利后果。